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122 16:29:55)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,不動產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,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;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;另外,不動產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,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,不動產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。東勢稽徵所再進一步表示,無論係由贈與人或受贈人繳納不動產移轉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,皆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,惟由贈與人繳納契稅或土地增值稅者,需同額增加贈與總額。


訊息來源: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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